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機構建設規范.pdf
ICS 03.060 A11 DB3305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標準 DB 3305/T 652018 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機構建設規范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green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2018 - 07 - 17 發布 2018 -07 - 17 實施湖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發布DB 3305/T 65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圍 . . 1 2 術語和定義 1 3 分類 . . 1 4 基本要求 . . 1 5 綠色專營 支行建設要求 . . 2 5.1 機構設置 . . 2 5.2 人員配置 . . 2 5.3 經營目標 . . 2 5.4 過程控制 . . 2 5.5 監測評估 . . 3 5.6 環境信息披露 . . 4 6 綠色金融 管理部建設要求 4 6.1 機構設置 . . 4 6.2 人員配置 . . 4 6.3 機構職能 . . 4 7 綠色金融 事業部建設要求 4 7.1 機構設置 . . 4 7.2 人員配置 . . 4 7.3 機構職能 . . 5 7.4 過程控制 . . 5 7.5 監測評估 . . 5 7.6 環境信息披露 . . 5 參考文獻 . 6 DB 3305/T 652018 II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由湖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銀監會湖州監管分局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銀監會湖州監管分局、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湖州市標準化研究院、湖州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湖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中國人民銀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浙江安吉農村商業銀行。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周明強、藍春鋒、吳狄、繆得志、郭婷、劉韌、鄒新強、錢洪文、宋波、劉一聞、吳煒、許勤峰、徐胤能。 DB 3305/T 652018 1 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機構建設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機構建設的分類和基本要求,以及綠色專營支行、綠色金融管理部、綠色金融事業部的建設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湖州市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2.1 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機構 green 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 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的,專門從事、管理綠色金融相關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綠色金融專營機構。 3 分類 綠色金融專營機構可分為綠色專營支行、綠色金融管理部、綠色金融事業部。 4 基本要求 4.1 綠色金融專營機構應結合湖州市國家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建設,發揮湖州區位優勢,發揮機構經營特色,提升機構品牌形象,積極開展綠色金融業務。 4.2 綠色金融專營機構應積極建設節約型機構,不斷減少運營過程的能源資源消耗,推行綠色辦公,積極宣傳推廣綠色金融理念,實現綠色運營。 4.3 綠色金融專營機構應堅持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PDCA)的理念,不斷追求精細化、卓越華績效管理,在機構建設和管理方面持續改進,可參照相關評價標準開展自評,建設綠色金融管理體系。 4.4 設置綠色金融專營機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自上而下建立標準化的綠色金融業務流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扶持綠色金融專營機構的發展,推動其進行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推進綠色金融服務品牌創建。 4.5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指導并聯合綠色金融專營機構探索建立以下綠色金融業務模式 a 單列信貸規模??偅ǚ郑┬袑用婷磕陸獑瘟锌偅ǚ郑┬泻途G色專營支行的綠色信貸規模,優先滿足綠色領域的企業項目融資需求, 在信貸調控規模的情況下, 信貸資源向綠色專營支行傾斜,優先保障其信貸規模。 DB 3305/T 652018 2 b 單列資金價格。針對綠色領域的企業項目融資,應適當提供相對普通貸款更為優惠的資金成本價格,包括貸款利率及手續費等。 c 單列風險管理指標。 應建立科學的綠色貸款風險管理機制, 對綠色貸款設置單獨的不良容忍度,具體可參考小微貸款不良容忍度的設置方式,允許綠色貸款的不良容忍度適當高于總體不良率。 d 單列信貸審批通道。應開辟獨立的綠色信貸審批通道,設置專門的綠色信貸審批崗位,為綠色信貸審批提供快捷通道,減少綠色信貸的審批層級,提高審批效率。 e 單列績效考核。應單獨建立科學合理的綠色信貸與綠色專營支行績效考核機制,突出對綠色專營支行及其授信人員的正向激勵,考核獎勵力度應大于普通貸款??己酥笜藨獋戎赜谄渌鶆撛斓木G色經濟增加值,新增和存量授信戶數、筆數和金額,綠色授信質量和管理水平等。 f 單列綠色金融產品。應加快專屬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探索綠色工程項目收益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收益權、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水權、林權等新型抵質押融資模式,創新開展綠色供應鏈融資試點,鼓勵開展以綠色信貸資產為基礎資產的綠色金融資產證券化服務,推進綠色項目、綠色智能制造、綠色普惠、綠色消費等領域的專屬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 5 綠色專營支行建設要求 5.1 機構設置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建設綠色專營支行 新設綠色專營支行; 選擇基礎良好的支行轉型升級為綠色專營支行。 5.2 人員配置 綠色專營支行內應設立相應的管理部門,確保開展各項綠色業務必要的人力資源保障。 應成立專門的綠色團隊,培養既懂金融又懂資源環境知識的專職綠色金融客戶經理隊伍。 綠色金融營銷人員配備應不少于3人,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及時增配人員。 5.3 經營目標 5.3.1 綠色貸款 貸款資金應用于全力支持地方綠色經濟產業的發展,新設綠色專營支行的綠色貸款占比應為100。 原有支行改造為綠色專營支行的,在更名前綠色貸款占比應不低于50,并承諾在更名后5年內綠色貸款占比達到100。更名前未開展綠色貸款業務的,參照新設綠色專營支行要求。 5.3.2 產品創新 綠色專營支行應根據所處地區, 積極爭取上級行支持, 創新開發出具備區域性特點的綠色金融產品,不斷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 5.3.3 綠色運營 綠色專營支行應帶頭示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低碳運行,成為節能節水方面的標桿網點。 5.4 過程控制 DB 3305/T 652018 3 5.4.1 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 應根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政策等規定,建立并不斷完善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信貸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行業制定專門的授信指引,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5.4.2 客戶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 應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標準,對客戶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動態評估與分類,相關結果應當作為其評級、信貸準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并在貸款“三查”、貸款定價和經濟資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別化的風險管理措施,完善相關信貸管理系統,逐步實現綠色信貸的機控管理。應引導客戶主動披露其環境信息。 5.4.3 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客戶管理 對存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要求其采取風險緩釋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建立充分、有效的利益相關方溝通機制,尋求第三方分擔環境和社會風險等。 5.4.4 授信管理 對擬授信客戶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和社會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確??蛻籼峤坏奈募拖嚓P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符合實質合規要求。根據客戶面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合理的授信權限和審批流程。對環境和社會表現不合規的客戶,應當不予授信。 5.4.5 合同約束 完善合同條款督促客戶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對涉及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在合同中應當要求客戶提交環境和社會風險報告,訂立客戶加強環境和社會風險管理的聲明和保證條款,設定客戶接受貸款人監督等承諾條款,以及客戶在管理環境和社會風險方面違約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救濟條款,涉及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簽約率需達100。 5.4.6 資金撥付管理 應將客戶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的管理狀況作為決定信貸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在已授信項目的設計、準備、施工、竣工、運營、關停等各環節,均應當設置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關卡,對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中止直至終止信貸資金撥付。 5.4.7 貸后管理 對有潛在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客戶,制定并實行有針對性的貸后管理措施。密切關注國家政策對客戶經營狀況的影響,加強動態分析,并在資產風險分類、準備計提、損失核銷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在客戶發生重大環境和社會風險事件時,應當及時采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并就該事件可能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的影響向監管機構報告。 5.5 監測評估 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統計和監測分析。確保綠色金融相關數據的真實準確。 DB 3305/T 652018 4 應設立綠色金融考核評價指標, 將綠色金融業務實施情況納入高管和各級綠色金融從業人員績效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措施。 5.6 環境信息披露 宜主動披露自身經營活動對環境和氣候的影響,包括 a 綠色金融服務形成的環境效益。如節能量、溫室氣體減排量、污染物減排量、節水量等; b 機構運營產生的環境影響。如能耗消耗、資源消耗等。 宜主動披露環境與氣候因素對自身帶來的風險和機遇。 6 綠色金融管理部建設要求 6.1 機構設置 地市級分支機構可設立綠色金融管理部門一級部門, 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在公司部等原有部門下設綠色金融管理二級部門。 6.2 人員配置 應明確一名高級管理人員分管該部門, 并配置既懂金融又懂資源環境知識的部門負責人等綠色金融專職管理人員。 6.3 機構職能 綠色金融管理部的職能包括但不限于 統籌指導并協調管理全行的綠色金融業務。制定全行的綠色信貸發展戰略,牽頭全行的綠色金融管理工作,引導全行各部門在綠色信貸、綠色支付、綠色運營、綠色品牌運營等條線分工合作; 推動各部門制定綠色金融的相關標準和制度,加大與環保、發改委、經信委等政府部門以及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外部單位的綠色信息共享和基礎設施建設,引導和推動各分支機構貫徹綠色經營理念; 積極研究新型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加大綠色領域的信貸投放力度; 指導行內綠色金融相關部門參照 5.4 和 5.5 建立并實施過程控制管理措施、開展監測評估,引導全行參照 5.6 披露環境信息。 7 綠色金融事業部建設要求 7.1 機構設置 城商行、農商行等法人機構可設立綠色金融事業部。 7.2 人員配置 應建立綠色金融業務專業崗位,專人專崗并配備相應的資源。 應加強員工隊伍建設,提高綠色金融能力建設。應加強綠色金融培訓,在員工、高級管理人員的入職教育及再教育中,安排獨立的綠色金融、綠色信貸課程。應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建立培育專業綠色金融人員、綠色金融統計人員的隊伍。 DB 3305/T 652018 5 7.3 機構職能 綠色金融事業部的職能包括但不限于 創新綠色金融模式。積極開發綠色信貸產品,加大綠色領域支持力度,支持創新模式在行內的復制推廣; 貫徹綠色經營理念。完善行內綠色政策制度體系,制定綠色金融相關制度,引導資金積極投向綠色農業、清潔能源、綠色交通、區域污染防治等領域; 優化綠色信貸業務流程。為綠色企業開通綠色通道,優化內部報批流程,全面提升客戶的綠色金融業務體驗。 7.4 過程控制 參照5.4建立并實施過程控制管理措施。 7.5 監測評估 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要求,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統計和監測分析,確保相關數據的真實準確。 應在本部門綜合績效考評指標體系中,設立綠色金融考核評價指標。 7.6 環境信息披露 宜統計綠色金融業務形成的環境效益,如節能量、溫室氣體減排量、污染物減排量、節水量等。 宜參照5.6主動披露綠色金融業務相關環境信息。 DB 3305/T 652018 6 參 考 文 獻 [1] 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銀發〔2016〕228號) [2] GB/T 29118-2012 節約型機關評價導則 [3] 綠色信貸指引(銀監發〔2012〕4號) [4]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2013第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